回顾:大哥以老板名义在“床上”面试13位女模特
报案人小文(化名)也是个年轻的女模特。平时会做一些兼职拍摄赚钱,2021年她偶然刷到了陈某所属的公司。
该公司工作内容不但轻松并且薪酬也高。她便立刻联系相关工作人员,在双方进行简单沟通之后,工作人员要求小文录制一段自我介绍的视频。
同样视频当中也要穿上紧身衣,不久小文便收到的工作人员的消息称需要老板亲自面试。而面试的地点也是一家酒店,小文随即提出疑问。对方给予的回答是距离近并且酒店采光好。
见到陈老板后,他告诉小文其实这个公司是个分公司。自己也是帮朋友来照顾一段过不久自己要出国进修。这个小文留下来许多良好的正人君子的形象。
第二次面试时候,陈老板便收起了第一次的“板正”。眼神开始上下打量小文并且妄想动手动脚。此外言语不仅暧昧并且多次暗示与小文发生关系。小文在感到害怕之后,立马以生理期不时而推辞开来。
随后陈老板让小文在网上挑选几件合适的衣服进行试拍。在小文挑选之后,陈某表示每件衣服的押金200元。而小文也认为模特试穿交押金没什么不对。
于是没有多问,小文放心的向陈某转了一笔钱。可她却并没有等来拍摄的通知,在查询账单后发现自己前后也转了几千元。
在小文的再三追问下,陈老板敷衍道商家的订单太多,要按时间发货。他让小文再等等,并且向小文继续追要公司员工的加班费。他拿出给小文精修的照片向她说:你看给你修的多好,所以你只要相信我们,一定不会失望。
单纯的小文于是轻信了他的鬼话,接二连三的给陈某转了几千元。一天她吃饭时和朋友谈及此时,朋友却说这家公司根本不存在,她建议小文进行核实陈老板的身份。
当小文再次点开与陈某微信对话框时,她已经被陈某拉黑了。直到此时,小文才恍然自己原来一直被骗。于是立即向当地的警方进行报案。
警方了解到陈某并不是公司的老板而是一名无业游民。陈某以犒劳公司其他员工所向小美和小婷索要加班费,实则构成了一种。
该罪实际上体现为采用欺诈手段,获取相当大数额的公私财物。而欺诈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划分为两类,其一是编造虚假情况,其二是掩盖真实事实。
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:在特定情境下,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观念。从而执行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处置。无论是杜撰,还是掩饰过去的事件,亦或是涉及现实和未来情形。只要具备上述要素,均构成一种欺诈行为。
对于那些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公私财物、数额相当可观的行为,规定予以严肃看待。根据我国规定:如果数额较大,刑事制裁包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还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当数额巨大或者行为涉及其他严重情节时,刑期将增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时,规定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,并可同时追加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另外值得注意的是:欺诈行为涉及私人或公共财产。其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,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,五十万元以上。将被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界定的:“较大数额”、“巨大数额”、“特别巨大数额”来界定。
但是各地方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对于上述数额幅度内的具体标准进行共同研究并确定。这一决定需要提交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备案。
陈某采用不同寻常的“面试”方式,将应聘者强迫与他发生性关系,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。小文和小美只是这一行为的受害者,然而在幕后或许还隐藏着众多潜在的被害者。
罪的成立要件在于使用强迫、恐吓或其他手段。使女性陷入无法抵抗、无勇气反抗或甚至无法意识到反抗的境地,以便进行性侵犯。
尽管罪的实质是违背女性的意愿,但将“女性无力反抗”作为构成罪的主要特征并不全面准确,这只是判定是否侵害了女性意愿的客观标准之一。
根据我国规定:罪的构成要素通常涵盖了使用暴力、威胁、恐吓等手段,使女性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从而实施性侵行为。罪的刑罚幅度从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。
然而在案情涉及到特别恶劣的情形,如造成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时,刑期将不少于十年有期徒刑,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。
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,惩处罪行分子。罪的性质之严重要求我们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细致而审慎,确保公正与公平。
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条件:其一是骚扰者进行了与性相关的行为。其二是骚扰者在职场环境中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地来实施这些行为。最后,这些行为违背了受害员工的意愿。
那么根据规定:若一个人用言辞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动作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,对他人进行性骚扰。那么受害人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为了预防和遏制这种行为,政府机关、企业、等组织应该采用合理的方法:包括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理等措施。以防止那些滥用职权、滥用从属关系等手段来实施性骚扰。
那些受骗的女模特们追求的不仅是经济的补偿,更是尊严的重塑。这个案件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力量,更为我们铺展了对诚信与人性的思考。或许在正义的光芒下,我们能够看到一个更加清晰的社会轮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