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“影视公司”招聘用工乱象揭秘:角色说变
看到这则招聘信息,赵某欣然前往,与公司联系人沟通后,成功应聘艺人助理职位。然而,不到一个月,赵某发现,自己干的活压根就不是艺人助理,只是一名群众演员。
说好的艺人助理,怎么就变成了群众演员?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过多起类似“说变就变”的纠纷,怀柔区法院法官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这种纠纷背后,实则是部分演艺公司用工乱象。
因难以接受自己从艺人助理变成群众演员,赵某将某空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怀柔区法院。此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。
“被告某空公司未到庭应诉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。”负责此案审理的怀柔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孙丽君告诉记者。
赵某在起诉状中称,看到某空文化传播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后,今年6月27日,他前往这家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的一处办公地点,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个月的《影视剧演职人员聘用合同》。与此同时,这家公司以签约金的名义向他收取了保证金8000元。这家公司当时承诺,工作后,每月返还2000元、返还1500元食宿费、工作3天后报销来京车费以及市内交通费。
赵某说,签订合同时,他曾要求公司开具正规或POS机刷卡凭条,作为日后凭证,均被公司拒绝。经协商,某空文化传播公司让赵某拍下了POS机刷卡凭条的照片。
在赵某递交给怀柔区法院的起诉状中,记者看到了更多细节。比如,某空文化传播公司让赵某独自前往“剧组筹备处”。赵某诉称,他到怀柔区杨宋镇一处住宅,找到一名姓贾的老师。贾姓老师又让赵某签订了一式两份《演职员入职协议书》,缴纳900元费用。之后,贾姓老师以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为由,收走赵某手中应持有的合同和协议书。
此后,赵某一直等待某空文化传播公司给他安排艺人助理的工作,还向贾姓老师赠送了一条价值700元的中华烟。次日,某空文化传播公司安排赵某到怀柔区杨宋镇某村111号。
到了指定地点,工作人员向赵某介绍,那里是某翔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群众演员安置处,与赵某原签约公司无任何关系。赵某要从事的也并非艺人助理工作,而是群众演员。赵某与某翔影视文化传播公司、贾某沟通并等待多日,等来的依然是群众演员工作。
“吃住环境非常恶劣,无奈之下只能离开。”赵某在诉状中称,按惯例,群众演员的工资是当场结算的,但是直到起诉之日,他仍未领到工资。
赵某前往某空文化传播公司办事处,提出三个要求:协商解除劳动合同、退还缴纳的费用、支付相应工资,但他没能如愿。
在孙丽君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,原告屈某称,2015年4月4日入职被告北京某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,岗位是导演助理。然而,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、未缴纳社会保险,屈某在入职两个月后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。
屈某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“艺员合同”,约定双方合同期限为3个月,期限自2015年4月4日始,工作期间工资为试用期4500元,转正后6000元;此外,合同还就工作时间、加班费等进行了约定。
合同中还注明,原告缴纳饭费2700元,食宿费用试用期满予以报销。为了拍摄工作顺利有序进行,乙方应向甲方付(服装、道具、摄影、灯光器材)等风险押金1584元。所交费用满三个月退还。
屈某称,入职后,公司安排他担任群众演员和场务,最长工作时间长达每天20小时,但却未支付任何加班费,且工资也分文未付,相应的社会保险也未缴纳。他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返还缴纳的相关费用,遭到拒绝。
孙丽君告诉记者,与此案类似的演艺公司劳动争议案件,主要是一人独资的演艺公司招聘艺人助理、剧组司机、服装、化妆助理等职位。此类公司一般会起“影视文化交流中心”或类似的名字。
“此类案件中招聘助理的公司,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并不是真正拍摄影视剧的公司,只是外围的——为剧组输送群众演员的公司。”孙丽君说,比如赵某案件中的“贾老师”,可能同时给几个剧组输送群众演员,起到一个中间环节的作用。
据孙丽君介绍,怀柔区有一个影视基地,加之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,吸引了很多公司在怀柔注册。这些影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、网站上留的联系地址、劳动者应聘、面试地点都在北京主城区,群众演员往往又会被组织者安排在怀柔区杨宋镇大院里等待。如果剧组有活儿,群众演员会参与一些拍摄活动。
“劳动者有一种被骗的感觉。”孙丽君说,劳动者认为自己是与影视公司签约并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,实际却是进入剧组当群众演员,是“干一天活儿有一天的收入,领取劳务费或者盒饭”。
孙丽君告诉记者,她在审理赵某案件时了解到,赵某与某空文化传播公司在合同里约定了发月工资的时间,但是到剧组之后,赵某并没有领到工资。
“招聘的时候,公司会向劳动者承诺工资。但实际上,劳动者当群众演员就是有活儿了有人给钱,没有活儿的话就不给钱了。”孙丽君说。
孙丽君告诉记者,这些演艺公司跟劳动者签约时,往往要收取伙食费、签约保证金、培训费等,并承诺报销往返交通费。劳动者签完合同后,公司又以要报销为由,把票据都收上去。案件到了法庭,法官向原告要求出示证据,原告往往举证困难。
“这个都交给公司了”。孙丽君曾碰到原告如是答复。她对记者说,在此类案件中,应聘者保留证据的意识也比较差。
孙丽君介绍,合同中最明显的漏洞是,对方先收取一笔费用,然后分批返还,到拍摄完毕时全部返还完毕。“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,任何公司招聘劳动者,都不能扣押身份证件,也不能收取一定的财物”。
“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,签约的时候就直接刷卡交了这笔钱。”孙丽君说,更为不利的是,公司以报销等名义,又将劳动者刷卡交费的证据都收回去。
“赵某有一定的证据意识,当时自己拍了刷卡单的照片。”对于刚刚结束庭审的赵某诉某空文化传播公司案,孙丽君如是说。
“此类影视公司在居民小区租个房子作为工作室,发生诉讼或者有人感觉被骗报警以后,影视公司就可能变更实际经营地点再招聘。”孙丽君说,“此类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的情况非常少,给送达、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。此前还有一起类似案件,原告只交了1000元伙食费,损失较小,加之被告变换经营地点导致送达困难,出于诉讼成本考虑而最终撤诉。”孙丽君说,“比如之前提到的屈某和赵某的两个案子,都是缺席审理。被告能接电话,但只要一说到领传票,被告就说在外地拍摄,时间比较长回不来,领不了传票。”
另外,影视剧拍摄过程中通常会搭建起临时剧组,剧组拍摄完成就会解散,这也给案件办理带来影响。孙丽君告诉记者,劳动者个人和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比较短,约定期限一般是到拍摄完毕之日止,通常就是几个月时间,这样就造成和劳动者同期入职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,同样会给法院送达、查证带来困难。
据孙丽君了解,这些应聘的劳动者并不具有化妆、服装专业背景,而演艺公司招聘艺人助理、化妆助理等,都是在圈内得到认可的人,很少招新人。
“某些公司确实有不正规的现象。”孙丽君说,这些演艺公司没有真正签约个人当演职人员的能力,但是他们会在工作场所挂一些照片,迷惑前来应聘的人员。真实的情况是,他们一般就是把应聘的人员输送给剧组,做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群众演员工作。
“应聘者肯定不是抱着当群众演员的初衷去的。实际进入群众演员岗位后,往往有一种受骗的感觉,发生矛盾就会报警或者提起诉讼。”孙丽君分析说。
“现在的年轻人比较喜欢与影视相关的工作,一方面为了赚钱,一方面想出名。”孙丽君说,某些影视公司经营者就是利用大家想从事影视行业工作的心理,承诺一些演出机会和成名的可能性,在签约时收取保证金、伙食费,有的还有服装费,以此作为主要收入。
“他们利用劳动者的心理,有的劳动者怕吃苦,有的劳动者觉得待遇确实太差就走了,不了了之了。”孙丽君说,劳动者到法院起诉的还只是少数现象。
孙丽君介绍,劳动者与被诉演艺公司签订的合同,都是公司拟定好的格式合同,采取这个行业普遍使用的格式。合同的名称五花八门,有的叫演艺合同,有的叫聘用合同,合同内容也不是特别规范。
“劳动者应该看一下发布招聘信息的公司的执照。”孙丽君说,要想撕掉此类公司的面纱,劳动者应该看看这个公司是否独立拍摄过影视剧,而不是被挂在工作室的照片蒙蔽,那些照片都是可以制作的。如果看到发布招聘广告的公司经常更换经营地点,就应该多加留意,并对这些公司进行调查了解。
“公司注册地址、实际经营地址,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、联系方式,能核实的尽量核实清楚,以免今后发生纠纷时,不能顺利到受诉地法院起诉。”孙丽君说,“劳动者应聘心理都可以理解,但遇到要先交一部分费用的工作,就应该警惕是否存在欺骗。”